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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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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广东商会章程》(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厦门市广东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Xiamen 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 XGCC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在厦门的广东籍或曾在广东学习、生活、工作过的人士在厦门投资兴办的经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企业发展服务,为合作交流服务,为促进厦门和广东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做出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工商联的政治引导和业务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41-43号5A单元东5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政策宣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会员企业依法经营; 
(二)搭建平台:利用商会平台,举办各种联谊活动,增进了解,整合资源,加强合作,促进会员企业发展或抱团发展;  
(三)组织考察:定期组织会员企业到国内外进行商务考察和经贸交流,开拓市场,寻找商机,寻求合作;  
(四)协调服务:了解反映会员的诉求,收集会员的建议和意见,帮助会员解决困难,协助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
(五)信息服务:收集各类信息,编辑出版商会刊物,建立商会信息港,为会员提供优质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六)经验交流:组织会员企业进行经验介绍和交流,促进企业间的互相学习、借鉴和合作,推动会员企业共同发展;
(七)开展培训:举办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开拓会员企业经营者的视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八)承办委托:承办粤厦两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按时交纳会费;
(四)在厦门的广东籍或曾在广东学习、生活、工作过的人士在厦门投资兴办的经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厦门市广东商会会员申请表”;
(二)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 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和优惠权; 
(四) 有对本会事务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利; 
(五) 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执行本会的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二)及时反馈交流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三个月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不参加本会活动超过一年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它重大事项;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按时换届以及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有事不能参加,须派代表参加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成员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议。每届任期五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第(一)、(五)、(七)、(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由会长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才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成员有事不能参加的,须派代表参加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迟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对理事会履行监督的机构。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职权
是:
(一)对理事会履行监督;
(二)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三)列席理事会议,按季度审核本会财务收支情况;
(四)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共同筹备和开展监事会或理事会换届工作;
(五)其它应由监事会履行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社会上具有先进性;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较高威望;
(三)热心本会事业,乐以奉献;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任期五年,会长、监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或在会长外出期间,主持本会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组织实施各项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和领导监事会工作;
(二)可指定副监事长临时代行其职责;
(三)需由监事长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副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监事长开展工作;
(二)受监事长委托,或在监事长外出期间,主持本会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文秘、联络、会务、财务等事务,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工作。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建立兼合式党组织等方式,在本会推进党的覆盖、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厦门市广东商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厦门广东籍人士创办的企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六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资金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商会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优先提拔本会优秀中共正式党员担任重要岗位。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并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7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